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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如何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1.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指违反法规,变造国库券等国家有价证券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罪条件:
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主观是故意,有非法牟利目的;
客体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客观是变造且数额较大。
3.“变造”是用挖补等方法改变证券面额等内容,数额较大按司法解释判断。
实施行为并达标准即构成本罪。

案情回顾:

小朱为了非法牟利,明知国库券是国家有价证券,采用挖补、剪贴的方法,对真的国库券进行变造,改变了国库券的面额。在一次交易中,小朱试图使用这些变造后的国库券,被相关部门发现。经专业机构鉴定,小朱变造的国库券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案情分析:

1、主体方面,小朱作为个人,属于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一般主体范畴。
2、主观方面,小朱明知是国家有价证券而故意进行变造,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符合该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小朱实施了对国库券进行挖补、剪贴等变造行为,并且变造的国库券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符合该罪客观方面的表现。综上,小朱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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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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