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逮捕期限从执行
逮捕当天开始算,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要出示逮捕证,证上的时间就是起算点。
2.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
羁押期一般不超两个月。
若案情复杂到期未完结,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有特定重大复杂情况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
可能判十年以上
徒刑,延长期满仍未侦查完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出示了逮捕证,逮捕证上明确记载了执行逮捕的具体时间。在侦查过程中,
侦查机关认为案件在一般
侦查羁押期限内难以终结,因为案情较为复杂。小朱
家属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点以及延长问题与侦查机关产生争议,家属认为不应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逮捕期限从逮捕执行之日开始算起,本案中以逮捕证上注明的执行逮捕具体时间为起算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对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若存在特定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因此本案侦查机关若符合相应条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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