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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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而言,刑事拘留并不直接计算在被告人的刑罚期限之内。刑事拘留实质上是一种强制性手段,主要目的在于防范并阻止被告人试图逃避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调查或者审判程序。然而当这些被告人最后被判定为有罪时,法院在量刑时将会顾及他们已经被羁押的时间,但是这与刑事拘留本身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不能混淆和等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拘留期间并不算入刑期之内。这主要因为刑事拘留仅为侦查阶段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性、限制性的人身自由之手段,而当罪犯经审判定罪之后,其刑罚期限才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及执行。再者,例如假设某位人员在经过长达三个月的刑事拘留之后,法院判定其应服刑两年,那么实际上该人需要在狱中度过足足两年的时光,而先前的拘留时间将不会被扣除或抵消。

关于刑事拘留时限的计算原则主要涉及如下几个关键因素: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所需的最长期限(即5日)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批准逮捕进行审查所需的最长时间(即7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从正式实施拘留的那一刻开始进行时间计量。若案件情况过于复杂,且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批,则可以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一个月。

在刑事拘禁过程中,包括节假日在内的所有工作日均应予以考量。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逢节假日,公安部门对此类嫌疑犯的拘禁时长都从其被拘留当日开始算起。这一做法是完全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章制度所规定的。

刑事拘留期限从公安机关向涉案人员送达《拘留证》并执行拘留措施开始计算。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