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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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受贿罪案件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的情况。 首先,我们要看看被告人的具体职务和权力范围,以及他们对他人权益的影响力。 其次,我们还要考虑被告人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的。 最后,我们还要判断被告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 比如说,公职人员利用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还收受财物,那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视为“利用职权”实施的受贿犯罪。

股东滥用权利的问题表现在违规行使权力、利用公司法人地位侵犯债权人权益、操控财务导致损失。股东分为组织股东(如公司、企业、基金等)和个人股东(自然人),其义务包括履行认缴出资、出资不可抽回,并需遵循公司章程规定。

受贿犯罪不一定与滥用职权相关,主要指国家公务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利。滥用职权可视为加重情节,非必要要件。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非法收受财物即为受贿罪,无滥用职权亦可构成。

受贿犯罪不一定与滥用职权相关,主要指国家公务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利。滥用职权可视为加重情节,非必要要件。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非法收受财物即为受贿罪,无滥用职权亦可构成。

受贿罪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罪则是公职人员不当行使职权,造成社会、国家和民众利益严重损害。两罪均属严重违法行为,需依法惩处,以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