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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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20天未收判决书,需了解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审限三个月,未结案则转普通程序。二审案件审限通常三个月,均适用普通程序。上诉案件审限特殊可延长,需院长批准。再审案件审限依审理程序定。耐心等待,如有疑问可咨询法院。

判决书下发时间因案件类型而异。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通常不超过六个月,复杂可延长;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完成。多轮庭审后才能判决,宣告后十日内发放判决书。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审限,需经院长或上级法院批准。总之,审判程序和判决书下发时间因案件而异。

公诉案应在接收诉状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涉及死刑、民事诉讼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情形的案件,需上级法院批准可延三个月;有特殊原因需延长,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自诉案应在接收诉状后六个月内宣判。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二十天内完成审判;预计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适当延长至四十五天。

公诉案应在接收诉状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涉及死刑、民事诉讼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情形的案件,需上级法院批准可延三个月;有特殊原因需延长,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自诉案应在接收诉状后六个月内宣判。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二十天内完成审判;预计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适当延长至四十五天。

仲裁庭在庭审后出具裁决书的情况如下: 首先,若调解失败,应依法制作裁决书而非判决书,通常在庭审后45个工作日内出具。其次,劳动仲裁案件处理时限为45个自然日,复杂案件经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若仲裁委未按期裁决,当事人可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