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私自抢夺他人财物,可能构成抢夺罪或
抢劫罪。
抢夺罪是趁人没防备,公然用力夺取
数额较大财物,一般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算数额较大。
2.抢劫罪则是用
暴力、
胁迫等方法抢公私财物,手段暴力,让
被害人无法反抗,不论抢到多少财物都
犯罪。
3.若抢夺时携带
凶器,或为藏赃、拒捕、毁证当场用暴力或威胁,会按抢劫罪定罪
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在商场闲逛时,看到小静手提的名贵包包,便趁其不备,一把夺过包包迅速逃离。小静立即呼喊并追赶小朱,小朱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拦截。经鉴定,该包包价值五千元。小朱辩称自己只是一时贪念抢夺包包,并非抢劫。而小静认为小朱行为恶劣,应按抢劫罪处理。
案情分析:1、小朱趁小静不备公然夺取其价值五千元的包包,符合抢夺罪中乘人不备、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且数额较大(通常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的
构成要件,初步判断构成抢夺罪。
2、本案中,小朱抢夺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小静不敢或不能反抗,且没有携带凶器抢夺,也不存在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不符合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应按抢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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