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
犯罪地法院
管辖,犯罪地含行为和结果发生地;
若被告居住地法院审判更合适,也可由其管辖。
2.几个同级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3.管辖不明时,上级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审判,或指定其移送案件。
自诉人要依此确定管辖法院,保障
案件受理。
案情回顾:小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小胡的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在A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在B地,而小胡居住地在C地。小朱在A地
法院起诉,A地法院受理后,B地法院认为自己作为犯罪结果发生地法院也有管辖权,C地法院则称由其审判更为适宜。这就出现了几个同级法院都认为自己有权管辖该案件的争议情况。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所以A地和B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地法院若能证明由其审判更为适宜,也有管辖权。
2、对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即A地法院有优先审判权。必要时,也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若管辖不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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