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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时间:2025.07.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70人
律师解析:
1.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含行为和结果发生地;
若被告居住地法院审判更合适,也可由其管辖。
2.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3.管辖不明时,上级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审判,或指定其移送案件。
自诉人要依此确定管辖法院,保障案件受理

案情回顾:

小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小胡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在A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在B地,而小胡居住地在C地。小朱在A地法院起诉,A地法院受理后,B地法院认为自己作为犯罪结果发生地法院也有管辖权,C地法院则称由其审判更为适宜。这就出现了几个同级法院都认为自己有权管辖该案件的争议情况。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所以A地和B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地法院若能证明由其审判更为适宜,也有管辖权。
2、对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即A地法院有优先审判权。必要时,也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若管辖不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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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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