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设立阶段签的合同,效力分情况定。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的合同,公司成立后一般由公司担责。
但公司能证明设立人借此为自己谋利,且相对人非善意的,公司不担责。
2.以设立人自己名义签的合同,相对人可找设立人担责。
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已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相对人也能找公司担责。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小胡拟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阶段,小何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小丽签订了一份
采购合同。公司成立后,小丽要求公司
履行合同。但公司发现小何是为了自己个人利益签订该合同,且小丽知晓此情况。另外,小胡以自己名义与小静签订了一份
服务合同,小静最初要求小胡承担责任。后来公司成立并实际使用了小静提供的服务。此时小静又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对于小何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小丽签订的合同,因公司有
证据证明小何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
签订合同,且相对人小丽非善意,所以公司不承担该
合同责任。
2、对于小胡以自己名义与小静签订的合同,小静起初可请求小胡承担合同责任。由于公司成立后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已实际使用小静提供的服务,所以小静也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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