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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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强制猥亵罪若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首先,行为人并未实际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境中,如果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基于被害人的明确同意,则行为人将不会面临刑事指控(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者而言,即便其表示“同意”,亦不能作为辩护的理由);最后,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实施猥亵行为的意图,那么同样可以排除其构成犯罪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倘若证据不足以证实猥亵行为的确切存在,那么该行为也有可能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关于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该犯罪的实施者应当为普通公民,而非特殊身份者;其次,其侵害的客体必须是他人,包括男性和女性的性自主权利;再者,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进行此种行为;最后,从客观角度分析,行为人需要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来强制猥亵他人。

构成强制猥亵罪,需满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迫使他人顺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为之;侵害对象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这三个要件。判定案件性质和确定刑事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猥亵罪立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犯了他人的隐私部位,从而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和尊严。这种行为表现出故意的特征,通常是为了追求刺激或满足欲望。关键在于该行为具有强制性质,并且对受害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

强制猥亵与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行为人需通过强制手段实施侮辱或猥亵行为。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犯罪者。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会伤害受害者的尊严和自由,但仍故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