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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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告破产后,公司股东能否再开设新公司是的,在法律框架下,允许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有权再次申请设立全新的公司,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于那些可能存在严重负债、难以清偿债务情况的企业法人,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重组整顿。

协商是首选,合伙人可要求查看财务报告和解释未公开账目,以达成共识和保证透明。若协商无果,可聘请审计师审计账目,核实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最后,若问题仍未解决,可考虑更换法人代表,但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并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新任法人增强责任感,提高透明度。

分公司本质上是非独立法人,不具备股东资格,其经营活动受总公司严格管控。由于无法为股东权益提供保障,股东无法加入。作为总公司的附属单位,分公司没有独立名称、章程和财产所有权,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若部分股东不愿增资,可由现有股东增资或引入新股东。股东可选择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评估且合法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出资股东通常按实际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若公司股东在其关联公司之外另行开设公司,且该股东并非本公司的在职职员或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在此情况下,这种行为无疑是合法合规的,因此我们无权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或干涉。然而,一旦涉及到以上相关人员在公司外另行开设公司的问题时,就需要特别警惕了,因为这很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同时也可能需要承担因不当行为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