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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公款60万已退还判几年

时间:2025.07.1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52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60万即便已退还,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用于非法活动,30万以上算“数额巨大”;
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50万以上为“数额较大”。
2.若用于非法活动,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退还可从轻处罚
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退还也会从轻考量。
3.法院量刑会综合挪用用途、时间、损失情况、退还情况等因素来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单位公款60万。他挪用公款后,有人认为他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而小朱坚称是用于营利活动。不过,在事情被发现之前,小朱已将60万公款退还。单位发现资金异动后报案,小朱被依法调查。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小朱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万以上属“数额巨大”,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其有退还情节,可从轻处罚。
2、若小朱是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0万以上为“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退还情节也会在量刑时从轻考量。最终法院会综合挪用用途、时间、是否造成损失、退还时间和方式等因素,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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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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