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出票人抗辩切断
票据
债务人不能用和出票人的
纠纷,去对抗持票人。
像有资金纠纷,也不能拒绝给持票人付款。
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
票据债务人不能因和持票人前手的纠纷,对抗持票人。
比如前手货物质量问题,不能因此对持票人行使
抗辩权。
但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
案情回顾:小朱签发票据给小李,小李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小胡。票据债务人小静与出票人小朱存在资金关系纠纷,同时,小李交付给小静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当小胡持票向小静请求付款时,小静以与小朱的资金纠纷以及小李交付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小胡付款,小胡则认为小静不应以此拒绝付款,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小静与小朱有资金关系纠纷,这属于小静与出票人小朱之间的抗辩事由,小静不能以此拒绝向持票人小胡付款。
2、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恶意取得票据。本案中,没有
证据表明小胡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所以小静不能以小李交付货物质量问题这一与小胡前手小李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小胡的付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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