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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什么

时间:2025.07.1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83人
律师解析:
1.保管人违约情形:
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损毁、灭失,通常要担责,无偿保管证明无重大过失除外;
擅自转交给第三人保管致损失,需赔偿
未经同意使用或让他人使用保管物,要担责。
2.寄存人违约情形:
未按约支付保管费等,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未告知,致保管人受损要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贵重古董交给小胡保管,双方约定了保管期限和保管费。在保管期间,小胡未经小朱同意,擅自将古董转交给小李保管。小李在保管时因疏忽致使古董部分损坏。同时,保管期限届满后,小朱以古董损坏为由拒绝支付保管费。小胡认为自己虽转交保管但古董损坏非自己直接造成,小朱应支付费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2、小朱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小胡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依据规定,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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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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