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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挪用公款28万判几年刑

时间:2025.07.1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17人
律师解析:
1.会计挪用28万公款涉嫌挪用公款罪。
若用于非法活动,3万以上就要担责;
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5万以上即构成此罪。
2.挪用28万,用于非法活动属数额较大,通常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也如此量刑
3.若情节严重,如拒不退还大额公款,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量刑要结合用途、还款情况、有无自首立功等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公司公款28万。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展开调查,锁定了小朱。对于这笔钱的用途,小朱称用于个人一些事务,但未明确是非法活动还是营利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公司认为小朱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应受到法律制裁,小朱则希望能从轻处理。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小朱挪用28万公款,已符合入罪标准。
2、若小朱将28万用于非法活动,属数额较大,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同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体量刑需结合挪用用途、是否归还、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综合判定。若存在情节严重情形,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等,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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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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