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洗钱罪被
刑拘14天从
拘留之时起算,公安执行拘留出示的
拘留证上的时间为
起始时间,但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从次日起算天数。
2.若5月1日上午10时
被拘留,从5月2日起算第一天,到第14日对应时间节点结束拘留。
3.案件复杂,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时间可延长1至4日,拘留可能达17至18天。
4.流窜、多次、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时间可延至30日。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洗钱罪被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拘留证显示拘留起始时间为5月1日上午10时,小朱
家属认为应从5月1日起算14天拘留期,而公安机关称应从5月2日开始算。此外,警方以案件复杂为由,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欲延长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小朱家属对此延长决定也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所以小朱的拘留期应从5月2日开始计算,到第14日的对应时间节点结束,公安机关的计算方式正确。
2、对于案件复杂的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至4日,所以公安机关延长提请审查批准时间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若小朱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还可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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