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司
法人员失职让
在押人员逃脱,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若因严重不负责,导致在押人员逃脱且造成严重后果,判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严重后果指重要人员逃脱、多名人员逃脱,或逃脱者再
犯罪危害社会。
3.特别严重后果指逃脱者实施严重
暴力犯罪,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司法工作人员,负责看守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小李。在一次值班过程中,小朱严重不负责任,擅
自离岗去办私事。在此期间,小李趁机脱逃。小李脱逃后实施了盗窃犯罪,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事后,小朱的失职行为被发现。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看守在押人员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擅自离岗,导致犯罪嫌疑人小李脱逃,且小李脱逃后实施了
犯罪行为,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小朱的行为已构成该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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