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不接受调解后,
判决书作出时间与审理程序有关。
民事诉讼中,
简易程序通常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普通程序一般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再延长需报上级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里,
速裁程序一般十天内审结,判一年以上可延长至十五天;
简易程序二十天内审结,判三年以上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普通程序一般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小朱拒绝调解。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民事案件,小胡认为法院应尽快判决,而小朱觉得时间还长。双方对判决书作出时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民事诉讼中,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人
民法院应在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所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时,法院会在此时间范围内作出判决。
2、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若是刑事诉讼,不同程序有不同审结时间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法院应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一般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过本案是
民事纠纷,不涉及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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