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按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算“
数额较大”,盗窃5000左右已达此标准。
依《
刑法》,数额较大的盗窃,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
2.《刑法》规定,
共同犯罪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
团伙盗窃5000左右,从犯一般在三年以下
量刑,结合其作用等因素从轻、减轻或免罚,实践中可能判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具体由法院定。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组成盗窃团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他们在一处居民区
多次作案,共窃得财物价值约5000元。在盗窃过程中,小朱负责望风,小李和小胡实施具体的盗窃动作。事后,三人被警方抓获。在案件审理时,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望风,不应和直接盗窃者受同样处罚。
案情分析: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团伙盗窃财物价值5000左右,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在共同犯罪中,小朱负责望风,在
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小朱通常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内,结合其作用大小等因素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具体量刑需法院综合全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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