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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否是过失犯罪

时间:2025.07.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99人
律师解析:
1.聚众斗殴罪是故意犯罪,并非过失犯罪
2.过失犯罪是没预见行为危害或轻信能避免危害。
而聚众斗殴者明知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主观是故意的。
3.聚众斗殴往往是出于争霸、报复等动机,多人结伙互殴,目的明确,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不符合过失犯罪特征。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为报复对方,各自纠集小胡、小丽、小静、小何、小许等人成帮结伙进行殴斗,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破坏。事后小朱一方辩称自己并非故意破坏社会秩序,是过失导致的这一结果。

案情分析:

1、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来看,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危害社会,因疏忽没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而本案中,小朱、小李等人主观上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明知自己行为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他们是出于报复等不法动机纠集众人进行殴斗,行为目的明确,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秩序结果,不符合过失犯罪构成特征,所以本案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于故意犯罪,小朱一方的辩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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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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