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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5.07.0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条件如下:
债权必须有效,这是转让的基础。
即便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也能转让,不过可能遭债务人反驳。
债权要具有可转让性。
按照法律,基于债权性质、约定或规定不能转让的,像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可转让。
债权人受让人需达成转让协议,且该协议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债权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其不生效。
通知方式灵活,书面、口头都行。
满足这些,债权转让通常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胡享有合法债权。小朱欲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许,二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小许发现该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担心小胡会以此抗辩。同时,小胡称该债权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按规定不得转让。此外,小朱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小胡,小胡认为转让对自己不发生效力,拒绝向小许履行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虽可转让,但小胡确实有权以此进行抗辩,这符合债权转让中有效债权存在这一条件的相关规定。
2、判断该债权是否真的具有人身性质从而不可转让,需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规定来确定。若确实具有人身性质,该转让可能不合法。
3、小朱和小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满足债权转让需达成转让协议这一条件。
4、小朱未通知小胡债权转让事宜,根据法律规定,此转让对小胡不发生效力,小胡有权拒绝向小许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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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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