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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时间:2025.07.0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33人
律师解析:
侵占罪和贪污罪有明显界限:
一是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是普通自然人,只要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就行;
贪污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像国家工作人员,还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
侵占罪针对的是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贪污罪针对公共财物
三是客观表现不同。
侵占罪是把合法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且不退还;
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实践中,要从主体、财物性质和行为方式准确区分两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普通公司员工,受小胡委托保管一批贵重货物。小胡要求归还时,小朱却拒不退还,将货物占为己有。而小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单位的一笔公共资金。小胡和单位分别报案,这就引发了对于小朱和小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争议,是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看,小朱是普通员工,属于一般主体,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要求;小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贪污罪的特殊主体。
2、从犯罪对象看,小朱占有的是小胡委托保管的财物,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符合侵占罪的对象特征;小许侵吞的是单位公共资金,属于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对象特征。
3、从犯罪客观方面看,小朱将合法持有的财物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的表现;小许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表现。所以小朱构成侵占罪,小许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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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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