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贪污罪是
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者,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构成此罪,主体需是特殊主体,
主观故意且想非法占有财物,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与国家廉政制度,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吞等行为。
3.贪污
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判三年以下有期或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判三年到十年有期,还可能并处
罚金或
没收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单位的资金。在工作过程中,小朱产生了非法占有单位资金的想法。他利用自己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多次通过虚构报销项目的方式,骗取单位资金共计10万元。单位发现资金异常后
报警,小朱被警方抓获。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2、小朱主观上故意虚构报销项目,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3、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件。
4、小朱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报销项目骗取单位资金,在客观上实施了
贪污行为。
5、小朱贪污数额为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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