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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借款构成诈骗的吗

时间:2025.07.02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50人
律师解析:
1.骗取借款或构成诈骗。
诈骗是为非法占有,用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公私财物。
借款时,若编造用途、提供假证明,使出借人误信并交付借款,且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达标,就构成诈骗罪。
2.判断是否诈骗,关键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和欺诈行为
如借款后挥霍、潜逃或用于违法活动,可认定有此目的。
正常借款后因客观原因无法还款,不属诈骗,是民事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以投资项目为由向小李借款20万元,并提供了虚假的项目资料。小李基于这些虚假资料将钱借给了小朱。然而,小朱拿到借款后并未用于投资项目,而是肆意挥霍。借款到期后,小李多次催要,小朱拒不归还。小李认为小朱构成诈骗,而小朱称这只是普通的借款纠纷

案情分析:

1、小朱以投资项目为由借款,却提供虚假项目资料,这属于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小李借款,存在欺诈行为。
2、小朱拿到借款后肆意挥霍,且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借款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而非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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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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