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刑讯逼供获取的
证据是非法的,没有证据效力。
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要直接排除。
2.收集
物证、
书证若不符合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需补正或合理解释;
无法补正或解释的,该证据要排除。
3.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应排除的证据,要依法排除,不能作为
起诉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案情回顾:警方在调查一起
盗窃案时,将嫌疑人小朱抓获。在审讯过程中,为了尽快获取口供,侦查人员对小朱进行了刑讯逼供,小朱被迫承认了盗窃行为。同时,警方在搜查小朱住所收集物证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且无法说明原因。在后续的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指出这些问题,认为相关证据不应被采用。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侦查人员对小朱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应直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警方在搜查小朱住所收集物证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且无法说明原因,该实物证据也应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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