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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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实施对象主要集中在广大社会公众所拥有的财物或者资金资源上。这些犯罪分子往往会采取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段来诱导民众进行投资,其最终的目的则在于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权益。集资诈骗这种违法行为无疑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同时也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在刑事犯罪中,集资诈骗罪所涉及的不特定对象,这主要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大规模的散户投资者、各类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团体等等。对于此类所谓的不特定对象,并无任何特定条件加以限制,只要被告人通过使用虚构事实或者设置骗局的方式来诱使他人卷入到非法集资活动之中,那么这些人就有可能会成为该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合同诈骗罪所针对的定罪对象主要是那些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缔结以及履行合同的方式,有意识地从事诈骗行为的个人或各类组织。这些犯罪嫌疑人明知道自身并不能实际履行相关合同条款或者完全丧失了履行合同的意愿时,却仍然使用各种手段引诱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交付财产或者履行其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针对集资诈骗罪的惩处对象,一般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组织者,他们往往被视为策划、组织以及实施这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其次为参与者,这部分人群则在集资诈骗活动中起着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他们可能会协助组织者以各种手法去欺诈大众;再者便是实施者,他们直接参与了从大众手中骗取钱财的行为,其中既包括那些直接采取欺骗手段,或是精心杜撰事实等方式的行为者。

被通缉者所涉及的罪行必须构成刑事犯罪,且犯罪事实明确无误;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公安部门正在全力以赴进行搜寻和逮捕。在这样的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有权在其所辖区域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至于网络通缉制度,具体表现为各个警务单位能够迅速地通过公安内部网络中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者“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精确查询、对比以及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