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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检察院下发的吗

时间:2025.06.29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64人
律师解析:
1.监视居住决定并非仅检察院可下达,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均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此措施。
2.监视居住属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有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检察院自侦案件、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者都能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决定后通常由公安机关执行。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犯罪被调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小许符合逮捕条件,但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便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小许家属对此有异议,认为只有检察院才有权力决定监视居住,质疑公安机关的决定不合法。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所以本案中公安机关有权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小许符合这些情形,公安机关的决定符合适用条件。决定作出后,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程序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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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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