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有三类:一是纳税人通过虚假申报或不报逃避大量税款(超10万,占税额10%以上),经追缴通知仍不补缴;二是有逃税前科者,再次逃税达到上述标准同样成立;三是扣缴义务人故意少缴大额税款(超10万)也构成立案条件,需隐瞒或欺骗手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国法律要求对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立案追责,条件包括:1)纳税人通过欺诈或隐瞒手段逃税,金额超5万且占总纳税额10%以上;2)收到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或拒绝处罚;3)有逃税前科者再次逃税,达到上述金额和比例标准。即使在被追诉后补缴,也不影响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如采用欺诈手段虚假申报、长期不报税(涉及税额达五万,占总额10%以上),或曾受刑事或行政处罚再犯(金额同样条件),以及扣缴义务人隐瞒税款超过五万元,将被立案调查并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接到立案通知后补缴,仍可能面临刑责。

逃税犯罪追诉标准:一、纳税人以欺诈隐瞒方式,逃避缴纳税款达五万以上,占应纳税所得额10%以上,接到追缴通知仍拒补缴者,将被立案追究;二、五年内有逃税刑罚或两次严重行政处罚再犯,无论金额多少,同样面临刑事问题;三、代理缴税人故意少缴税款超五万者亦受惩。已立案的刑事案件,补缴税款等改正措施不能免除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