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条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
故意为之,清楚是国家禁进出口的稀有珍贵动物还去
走私。
3.客观表现:
违反海关
法规,逃避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禁进出口的稀有珍贵动物进出境,像名录里的一、二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实施该行为不论数量价值,原则上构成
犯罪,依情节
量刑,有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还会并
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李合谋进行走私活动,他们明知一些野生动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稀有珍贵动物,仍违反海关法规,试图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非法运输的方式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偷运进境。在运输途中被海关查获。小何和小李认为自己运输数量少、价值不高,不应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从
犯罪主体来看,小何和小李作为自然人,属于一般主体,符合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的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他们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稀有珍贵动物制品仍实施走私行为,存在故意。
3、客观上,他们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稀有珍贵动物制品进境,已满足该罪的客观要件。并且此罪不论数量多少、价值高低,原则上都可构成。所以小何和小李构成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将根据情节轻重被处以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没收财产等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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