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
需为故意,即清楚行为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仍去做。
3.客体:
公民
个人信息的安全与自由。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等方式记录,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
4.客观方面:
违反规定,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
情节严重,或非法获取信息。
情节严重如非法获取五十条以上行踪轨迹等信息。
案情回顾:小何是一名网络技术人员,他明知获取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
违法的,但为了谋取利益,仍利用自己的技术手段,
窃取了大量公民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小胡从小何处购买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推广。小丽发现自己的信息被非法使用后,向相关部门
报案,小何和小胡被依法查处。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何和小胡作为自然人,符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一般主体的
构成要件。
2、主观方面,小何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仍实施,小胡明知是非法获取的信息仍购买,均表现为故意。
3、客体上,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其窃取和交易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4、客观方面,小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小胡购买信息用于商业推广,且窃取和交易的信息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符合该罪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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