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抢劫罪是用
暴力、
胁迫等手段抢公私财物的
犯罪。
行为上,用暴力(如殴打)、胁迫(以恶害通告)或其他方法(灌醉、麻醉)让
被害人无法反抗后夺财。
2.主观是故意且想
非法占有财物,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
3.
犯罪主体是年满14岁且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实践中要和抢夺、
盗窃区分,抢夺趁人不备夺财,盗窃是秘密取财。
具体案例需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二人预谋抢劫。一天晚上,他们看到小静独自走在偏僻小巷,小何冲上去对小静进行殴打,小李则在一旁威胁小静交出财物。小静因害怕而不敢反抗,被迫将身上的钱包交给了他们。事后,小静
报警,小何和小李被警方抓获。小何和小李的
辩护人认为他们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而非抢劫罪。
案情分析:1、从行为表现看,小何对小静进行殴打,小李以恶害相通告,这种暴力和胁迫的方式使小静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符合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夺取财物的特征,而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夺取财物,未对人使用暴力威胁,所以本案不属于抢夺罪。
2、小何和小李主观上是故意实施该行为,且具有非法占有小静财物的目的,同时侵犯了小静的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利,主体上小何和小李若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小何和小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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