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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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在追索无果后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利息在合同中若未明确规定利率,则借款人无法索要利息。在此种情况下,“无法索要利息”的含义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指定的期限内或者在没有明确定义借款期限的情况下,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函并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利息之前,债务人均未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这种行为等同于无息借贷款项。

在未明确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追索无果后,一般不能主张利息。若合同条款未设定利息,且双方未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出借方发出催款通知并明确提及利息主张但债务人拒绝支付,通常视为无条件非计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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