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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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的在线电子游戏赌博活动,已经被确定是开设赌场罪。在互联网这个没有边界的空间里,提供赌博场地、设定赌博方式、制定赌博规则等行为,都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所有条件。由于网络赌场的虚拟性、开放性和便捷性,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更加广泛和深远。

为赌博提供便利是违法的,根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人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交罚金;情况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交更多罚金。提供赌博便利包括提供赌具、场地、资金等。判刑的轻重会根据具体情节来决定,比如赌场的规模、参与人数、赌资大小、获利多少等。情节轻的判刑就轻,情节重的判刑就重,而且一旦定罪,就会留下永远的案底。

赌博是违法行为,赌博罪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行。若以盈利为目的,聚众大额投注或以此为业,必受刑法严惩。信息时代,赌博行为难逃法律制裁。判断在线赌博违法性,需综合考虑参与频次、赌资规模及无收入估算,全面评估以定责。

赌博在我国是违法的,网络赌博也不例外,是否构成犯罪则取决于营利意图、职业性、聚众赌博规模等因素。偶尔参与且无营利意图者通常不违法,但职业赌博者、开设赌场者或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能会触犯法律: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获利超5000元、赌资达5万以上、参与超20人次。

对于网络赌博成员是否构成赌博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以盈利为目的,经常进行大规模聚众赌博或从事全职赌博活动,可能会触犯赌博罪。然而,偶尔参与小规模赌博,且未涉及大量赌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只会受到治安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赌博的频率、赌资以及获利情况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