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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认高利贷借条吗

时间:2025.06.27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884人
律师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有疑问:
法律是否完全否定高利贷借条的效力?其实并非如此。
借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凭证。
只要借条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比如借贷双方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借款共识,借条上明确写清了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关键信息,那么这样的借条通常是有效的。
不过,对于高利贷部分,法律有明确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就是无效的。
打个比方,如果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四倍就是12%,若约定利率是15%,那超出12%的3%这部分利息约定就不被法律认可。
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当他请求出借人返还这部分利息时,人民法院是会支持的。
总之,高利贷借条并非完全无效,而是部分有效。
有效部分受法律保护,无效部分则不受支持。
出借人不能依据无效的高息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

案情回顾:

小何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小胡借款,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月利率5%。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何按照借条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小何认为利息过高属于高利贷,只愿意偿还本金和合理利息,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胡遂将小何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借条作为债权凭证,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且有明确借款金额等法定形式要件,一般是有效的。本案中小何与小胡的借条符合这些条件,借条本身有效。
2、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小何与小胡约定的月利率5%远超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利息小胡不能要求小何支付,小何若已支付超出部分,可请求小胡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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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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