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赌博
立案所需的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
物证:
指与赌博活动直接相关的实物,像常见的麻将、扑克、骰子等赌博工具。
这些物品是赌博行为的直接体现,能直观地证明赌博活动的存在。
2.
书证:
涵盖了赌博活动中的各类书面记录,比如赌博人员之间的账目记录,这能反映赌博输赢的金额情况;
还有赌博场所的出入登记,可
证明人员的参与情况。
3.
证人证言:
由参与赌博的人员、在场的旁观者等提供。
他们对赌博行为的描述,能从不同角度还原赌博现场的情况。
4.视听资料:
包括赌博过程的监控录像、现场拍摄的照片等。
这些资料能真实记录赌博的场景和过程,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5.电子数据:
像与赌博相关的聊天记录,可能包含赌博活动的安排信息;
转账记录则能证明赌博资金的往来,为赌博行为提供资金方面的证据。
当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存在线下赌博行为且达到
立案标准时,公安机关就会
立案侦查。
不过要注意,不同地区的立案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上述证据是常见且关键的。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等人经常在某隐蔽场所进行线下赌博。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后展开调查,在现场查获了麻将、扑克等赌博工具,还发现了记录赌博输赢的账目。此外,有在场旁观者提供了证人证言,监控录像也记录下了部分赌博过程,电子转账记录显示他们之间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小朱等人辩称这些转账是正常经济往来,并非赌博资金。
案情分析:1、本案中物证如麻将、扑克等,书证如账目记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监控录像以及电子数据转账记录等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2、虽然小朱等人辩解转账是正常经济往来,但结合现场查获的赌博工具、账目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他们存在线下赌博行为。只要证据符合当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