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博案件里,赌资的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当场查获物品:
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像筹码、赌具这类,会直接被认定为赌资。
比如在赌场中发现的现金、筹码等,都属于这一范畴。
2.
网络赌博: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的,赌资数额按照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
例如,每一点代表1元,投注或赢取了1000点,那赌资就是1000元。
3.筹码或约定交割投注:
在赌博现场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现金进行投注的,赌资数额以实际代替的现金数额认定。
4.相关款物: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都要计入赌资。
5.随身未用赌资:
参与赌博人员随身带有尚未使用的赌资,不管输赢,都会视为赌资予以收缴。
准确认定赌资,对于赌博
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和
处罚非常关键,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小胡三人在一处秘密场所进行赌博活动。警方接到举报后当场查获,现场有现金、筹码及赌具。小许辩称随身携带未使用的现金不应算赌资,小李则认为网络赌博中投注点数换算金额不合理,小胡觉得以筹码代替现金投注的数额认定有误,三人对赌资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包括现金、筹码、赌具等,应直接认定为赌资,所以小许随身携带未使用的现金应视为赌资收缴。
2、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赌资数额按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因此小李的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式合理。
3、在赌博现场以筹码代替现金投注,赌资数额以实际代替的现金数额认定,小胡关于此部分赌资认定的质疑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