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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如筹码、做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等,均认定为赌资。这是对现场赌博赌资认定的基本方式,确保将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财物纳入计算。
(2)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按照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这种计算方式适应了网络赌博的特点,合理确定虚拟点数对应的实际赌资金额。
(3)开设赌场者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设备等属于赌资范畴。明确了开设赌场情况下赌资的范围,包括相关的资金和设备。
(4)参赌者已赢取的财物属于赌资。将参赌者通过赌博获得的财物也视为赌资,体现了对赌博活动整体资金流向的考量。
(5)有证据证明未用于赌博活动的资金,不计算为赌资。这保障了非赌博用途资金不被错误认定。
(6)累计计算赌资应以实际用于赌博的资金数额为准,而非参赌者携带的所有资金。避免过度扩大赌资的认定范围。
提醒:在涉及赌博相关法律问题时,要准确区分赌资与非赌资,若对赌资认定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17: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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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赌资认定: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像筹码、做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等都算赌资。
(二)网络赌资认定: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按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算。
(三)开设赌场赌资认定:开设赌场者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设备等属于赌资。
(四)已赢取财物认定:参赌者已赢取的财物属于赌资。
(五)排除认定:有证据证明资金未用于赌博活动,不计算为赌资。
(六)累计计算原则:累计计算以实际用于赌博的资金数额为准,非参赌者携带的所有资金都算赌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2025-12-09 16:2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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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像筹码、赌注款物等,算赌资。
2.网络赌博的赌资,按投注或赢取点数乘每点代表金额认定。
3.开设赌场者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设备等属赌资。
4.参赌者赢取的财物算赌资。
5.有证据证明未用于赌博的资金,不算赌资。
6.累计赌资按实际用于赌博的数额算,非参赌者携带的所有资金。
2025-12-09 16:1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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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赌博罪中赌资计算方式多样,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网络赌博投注或赢取点数换算金额、开设赌场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设备、参赌者已赢取财物等可认定为赌资,但有证据证明未用于赌博活动的资金不计算在内,累计计算以实际用于赌博资金数额为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认定赌博罪赌资时,现场查获的筹码、做赌注的款物等,因其直接用于赌博活动,所以应认定为赌资。网络赌博按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金额确定赌资,能合理反映网络赌博的资金规模。开设赌场者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和设备,本质上是支持赌博运营的,属于赌资范畴。参赌者已赢取的财物是赌博行为的获利,也应算入赌资。不过,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些资金未用于赌博活动,就不能将其认定为赌资,累计计算时也只算实际用于赌博的资金,而不是参赌者携带的全部资金。如果对赌博罪赌资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9 16:0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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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赌博罪中赌资计算需依据不同情形准确认定。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像筹码、赌注款物、换筹码的款物等都属赌资;网络赌博的赌资按投注或赢取点数乘每点实际金额算;开设赌场者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和设备也是赌资;参赌者已赢取财物同样算赌资。
2.不过若有证据表明资金未用于赌博活动,则不计算为赌资。累计计算时要以实际用于赌博的资金数额为准,不能将参赌者携带的全部资金认定为赌资。
3.为准确认定赌资,执法人员应全面收集证据,区分资金用途,避免误判。同时,建立规范的赌资计算流程,确保计算依据充分、准确,保障司法公正。
2025-12-09 15:36: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