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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5.06.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洗钱罪在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表现:
1.提供资金账户:
洗钱者会通过设立银行账户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比如,他们可能专门为犯罪分子开设一个新的银行账户,让犯罪所得的资金流入该账户,从而使资金来源看起来合法。
2.财产形式转换:
将犯罪所得的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
这样做的目的是改变犯罪所得的外在表现形式,更方便掩盖其非法来源。
例如,把非法获取的房产变卖成现金,让追踪资金流向变得困难。
3.资金转移: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洗钱者借助金融机构的支付系统,使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流转,从而模糊资金的去向。
4.跨境转移资产:
利用国际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将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监管标准存在差异,这种行为会大大增加执法机关追查资金的难度。
5.其他掩饰方法: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洗钱手段。
只要是为了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洗钱罪。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当这些行为是为了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时,才会被认定为洗钱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大量钱财。他找到小胡,让小胡帮忙处理这些非法所得。小胡为小朱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协助其将犯罪所得存入该账户。之后,小胡又将账户内的资金通过转账方式转移到多个不同账户,模糊资金去向。小丽发现了他们的行为,认为小胡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而小胡则辩称自己只是帮忙,不构成犯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为小朱提供资金账户,还以转账方式转移资金,符合洗钱罪客观行为中提供资金账户和以转账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形。
2、小胡的行为目的是掩饰、隐瞒小朱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且针对的是特定犯罪所得,因此小胡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其辩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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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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