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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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转为逮捕所需的法定时限普遍以来在刑事拘留之后的十四个工作日内将会执行逮捕手续。公安机关如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该在拘留期限内的第三天起开始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由后者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拘留的最长时限是37天。 如果要把司法拘留转为逮捕,公安机关需要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3个工作日内,向检察院申请审查,并提供足够的证据。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1到4天,针对重嫌犯可以延长至30天。 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会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拘留、逮捕和起诉都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以确保公正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正式逮捕后,人民检察院需重新评估拘留的必要性。若检察院认定不再需要拘留,则应建议释放或变更限制措施,相关部门必须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检察院其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拘留必要性的审查义务,以及在认为无需继续拘留时应采取的行动,确保了司法程序中对个人自由的合理限制与保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正式逮捕后,人民检察院需重新评估拘留的必要性。若检察院认定不再需要拘留,则应建议释放或变更限制措施,相关部门必须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检察院其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拘留必要性的审查义务,以及在认为无需继续拘留时应采取的行动,确保了司法程序中对个人自由的合理限制与保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正式逮捕后,人民检察院需重新评估拘留的必要性。若检察院认定不再需要拘留,则应建议释放或变更限制措施,相关部门必须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检察院其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拘留必要性的审查义务,以及在认为无需继续拘留时应采取的行动,确保了司法程序中对个人自由的合理限制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