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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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犯构成犯罪需满足四条件:一是犯罪主体须具刑事责任能力;二是主观上故意为之;三是侵犯国家司法机构对犯罪的刑事追究及执行活动;四是实际提供庇护、资助、协助潜逃或伪造证据等。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窝藏、包庇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什么标准下窝藏、包庇罪才立案,若有不明白之处,可以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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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实施了窝藏、包庇的行为,就可以对窝藏、包庇罪予以立案,即窝藏、包庇罪属于行为犯,即抽象危险犯,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的行为,就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否造成实害结果在所不问。

窝藏、包庇罪立案标准是:犯罪嫌疑人只要存在窝藏或者包庇其它的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构成了本罪,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存在的,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