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像家庭日常开销、共同投资项目等,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连带清偿。
2.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求的借款,通常不算
共同债务。
不过,若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也算共同债务。
3.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由举债方自行承担。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丽系夫妻。小许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20万。借款后,小胡要求小丽也承担还款责任,小丽称对此借款不知情,且小许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则认为,虽然小丽未签字,但这笔钱是小许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和投资项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也应偿还。
案情分析:1、判断夫妻一方在外借款是否为共同债务需分情况。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小胡主张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和投资项目,若能证明,小丽需承担还款责任。
2、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小丽未签字,若小胡无法证明
借款用途符合上述情况,该债务由小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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