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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外借款是共同债务吗

时间:2025.06.2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30人
律师解析:
1.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像家庭日常开销、共同投资项目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连带清偿。
2.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求的借款,通常不算共同债务
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也算共同债务。
3.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由举债方自行承担。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丽系夫妻。小许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20万。借款后,小胡要求小丽也承担还款责任,小丽称对此借款不知情,且小许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则认为,虽然小丽未签字,但这笔钱是小许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和投资项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也应偿还。

案情分析:

1、判断夫妻一方在外借款是否为共同债务需分情况。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小胡主张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和投资项目,若能证明,小丽需承担还款责任。
2、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小丽未签字,若小胡无法证明借款用途符合上述情况,该债务由小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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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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