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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证据质证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5.06.25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404人
律师解析:
1.销售假药罪证据质证要按法定程序和规则来。
质证主体是控辩双方。
2.对于物证书证,要查来源和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和案件有无关联。
3.鉴定意见可从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程序、依据等方面质证。
4.证人证言需考虑证人当事人关系、感知事实的环境,判断真假和可信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要审查完整性和制作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6.若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影响司法公正又无法补正解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围绕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确保裁判公正。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销售假药被起诉。庭审中,控方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辩方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部分物证来源不明,收集程序可能不合法;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资质存疑;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关系密切,其证言真实性有待考量;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也存在问题。双方围绕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展开激烈争论。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质证主体为控辩双方,本案中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质证符合程序要求。
2、对于物证、书证,应审查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性和关联性,本案中辩方对物证来源及收集程序提出质疑合理。
3、鉴定意见需考量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等,辩方对鉴定机构资质存疑也在质证范围内。
4、证人证言方面,要结合证人与当事人关系等判断真实性和可信度,本案证人与当事人关系密切,其证言真实性确实需要进一步核实。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需审查完整性及制作取得方式合法性,辩方对其完整性的质疑有法律依据。若证据收集程序违法且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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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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