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主体:
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
即
行为人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资金的占有权、
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出现。
3.客体:
为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以及单位的财经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
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或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
或用于非法活动。
比如公司员工凭借掌管资金之便,私自把资金拿去炒股等进行营利活动,就有涉嫌此罪的可能。
像某公司员工,在负责资金管理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投入股市,企图获利,这种行为就符合挪用资金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可能被认定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小何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工作。他为了获取更多收益,在未经过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了公司的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投入股市进行炒股。三个月过去了,这笔资金仍未归还公司。公司发现后,认为小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追究其责任,而小何则辩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会尽快归还。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何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属于公司工作人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何故意挪用资金炒股获利,明知行为会侵犯公司资金权益仍为之,具备故意心态。
3、客体上,小何的行为侵犯了公司资金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他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表现,很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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