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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包含哪些行为

时间:2025.06.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无故生事、起哄捣乱,致使公共场所秩序陷入严重混乱的行为,还包括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以及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具体行为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比如无故对路人拳打脚踢,造成他人身体受伤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像长时间尾随他人并进行言语威胁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例如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如在商场、车站等地方大声喧哗、肆意破坏,引发众人恐慌混乱。
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认定此罪时,要全面考量行为人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从而精准判断是否构成该罪。

案情回顾:

小许、小李、小胡三人在商场内无故生事。小许随意殴打路过的小丽,致使小丽身体多处受伤;小李长时间追逐、拦截小静,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小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还故意损坏商场内的公共设施。他们的行为引发商场内众人恐慌混乱,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秩序。商场管理人员报警后,三人被警方控制。

案情分析:

1、小许随意殴打他人致伤,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情形。
2、小李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3、小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损毁公共设施,情节严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三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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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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