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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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罪犯虽然已经入狱服刑,但是他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两者并行不悖,坐牢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经济赔偿义务。受害人家属有权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不会,坐牢是刑事责任,赔钱是民事责任。两者是不同的诉讼程序。但是,如果有能力偿还而不予偿还且隐匿隐瞒财产情况的,两次拘留以上,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方未被要求因经济困难而坐牢。法律责任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者独立。但当责任人有能力赔偿却故意逃避或隐瞒财产,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并承担刑事责任。

在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中,行为人即便接受了监禁惩罚,依然有义务对受害人家属作出赔偿。这里要强调的是,承担刑事责任与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可相互替代或抵销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为处理丧事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等其他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时还需考虑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问题,此外,若有必要进行抢救,则相关的医疗费用也应由行为人承担。

在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中,行为人即便接受了监禁惩罚,依然有义务对受害人家属作出赔偿。这里要强调的是,承担刑事责任与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可相互替代或抵销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为处理丧事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等其他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时还需考虑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问题,此外,若有必要进行抢救,则相关的医疗费用也应由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