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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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单位人员收受贿赂,实现不正当利益,即构成行贿罪。个人行贿一万元以上,单位行贿二十万元以上,应立案审查并司法调查。此罪行主要针对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非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财物,且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数额较大标准为六万元至二百万元,超过二百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存在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况,归行贿地的公安机构管辖,由该机构立案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之后,要移送检察机构审查起诉,然后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此案件。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上,表现为对交易秩序以及竞争秩序的破坏;客观行为为通过许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益或实际给以财物换取不公平的交易优先机会;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态度为故意。

按照有关规定来看,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要求达到立案标准规定,即行贿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结合《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本罪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200万元,而200万元以上则为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