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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5.06.2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24人
律师解析:
1.单位不会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该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不过国家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便利,可构成此罪。
2.认定挪用公款罪要看是否满足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用,包括供本人等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用且谋私利。
3.以单位名义经集体决定挪用给其他单位,没谋私利,通常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涉其他违规。

案情回顾:

小何是某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单位有一笔公款,小胡提出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给另一单位使用。小何未经过集体研究,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给该单位,并且自己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小丽认为小何以单位名义进行,不应构成犯罪,而小静觉得小何行为有问题。

案情分析:

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小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主体要求。虽是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但小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中利用职务便利这一条件。
2、小何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且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满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所以小何构成挪用公款罪。而若以单位名义经集体研究决定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且未谋取个人利益,一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本案小何未集体研究且谋取个人利益,不适用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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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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