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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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重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性犯罪中,有两种具体情形,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极其恶劣”以及“因实施强奸行为导致受害者身体遭受重创抑或是因此失去生命”,通常会引起法律更严厉的惩处。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此类罪行将受到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严酷惩罚。

构成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主要涵盖如下几个重要方面:首先,主体的资质条件至关重要,这要求行为人须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应为女性的性自主权利;再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对其行为持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违背妇女意愿的后果,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最后,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的性交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实现。

强奸罪加重情节的法律认定标准强奸犯罪中的加重处罚情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犯罪分子有多个成年女性或未成年少女被实施性侵犯行为的;其次,犯罪嫌疑人在公众场合公然对女性或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行为;再次,有两个或更多的罪犯共同实施性侵犯行为的;此外,强奸成年女性或未成年少女的情节极其恶劣的;最后,犯罪分子利用年纪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女孩进行性侵犯行为,或者这种侵犯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身体伤害的;另外,如果犯罪分子的行为导致被害者身受重伤、失去生命,或者引发了其他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也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

针对取保候审的申请,虽然可以提交审查,然而获得批准却往往极为困难。

对于强奸罪从犯及未遂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强奸未遂这一犯罪行为是指罪犯已经开始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但由于自身的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未能完成既定犯罪计划的情况。对于这类强奸未遂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可参照并比照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予以从轻或减轻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