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农村自建房
欠款不还,通常可执行,但有条件限制。
若为
被执行人及其
家属生活必需住房,法院可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
2.若
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提供住房,或同意从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可拍卖、变卖或抵债。
3.因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流转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执行有难度,需结合实际与当地政策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小李借款20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小朱
无力偿还。小李将小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借款。但小朱仍未履行,小李
申请强制执行。小朱名下仅有一处农村自建房,小朱称该房屋是其和家人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小李表示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小朱及其家人提供居住房屋,要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欠款,然而小朱认为农村自建房流转受限不应被执行。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农村自建房欠款不还可以执行,但存在限制。若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本案中小李愿意为小朱及其家人提供居住房屋,符合可对房屋进行拍卖等
执行措施的条件。
2、农村自建房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流转通常受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执行存在一定难度。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来确定能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所以本案还需进一步考量当地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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