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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

时间:2025.06.1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92人
律师解析:
1.交通肇事罪自首情况。
按法律,犯罪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就算自首。
2.在交通肇事里,肇事者主动向相关机关投案并如实说清肇事经过,可认定自首。
像没逃离现场,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如实陈述;
或离开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也算自首。
3.认定自首影响量刑,自首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轻的还能免除处罚
所以,自首对交通肇事罪量刑有积极作用。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朱十分害怕,便离开了现场。但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他意识到逃避责任不可取,于是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向警方供述了自己肇事的全过程。而此次事故的受害者小丽认为小朱离开现场就不应认定为自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虽小朱事故后离开现场,但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2、认定自首对量刑有影响,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小朱的情况应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时可据此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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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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