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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收监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6.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75人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遇以下情形应及时收监:
若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即决定或批准时依据情况不实或不符法定条件,需收监。
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比如擅自离市、县且拒不改正,不报告行踪,受治安处罚仍不改等,应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像保外就医已治愈、哺乳期妇女哺乳期已满等,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案情回顾:

小朱因身体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小朱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警告后,小朱仍拒不改正。同时,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当初决定对小朱暂予监外执行时所依据的身体情况存在不实之处,实际上小朱并不完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另外,小朱保外就医的期限已过,其身体状况也已恢复,但刑期尚未满。

案情分析:

1、小朱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且经警告拒不改正,严重违反了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符合应当及时收监的情形。
2、当初决定对小朱暂予监外执行时所依据情况不属实,即发现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按照规定应收监。
3、小朱保外就医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也应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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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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